◎姐冒妹名旅游,发生意外赔不赔?

范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旅游活动,并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保险,保额30万元。途中,范娟发生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到旅行社办手续的是妹妹范萍,姐姐是冒用了妹妹的名字去旅游,真正的被保险人范萍至今安然无恙。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不予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的决定。

范娟的丈夫辩称,由于范娟本人的身份证不慎丢失,在征得旅行社的同意后,才用妹妹的身份证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且在办理通行证时使用的是范娟本人的照片,不存在欺诈。在屡次协商未果后,范娟的丈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虽然在保险证及其他出境旅游手续上的名字是范萍,但所贴照片均系姐姐范娟。

律师的话:

法院认为,虽然保险证上写明了被保险人为范萍而非范娟,但保险证上同时写明了被保险人出境证件的号码,而号码与范娟离境时所持通行证号码是一致的,可见实际被保险人为姐姐范娟而非妹妹范萍。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规定,游客在随团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17条之规定,范娟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应当由旅行社承担取证及举证责任,而并非由受益人承担取证及举证责任,旅行社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给付范娟的丈夫保险金30万元。

◎非自愿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1999年11月2日,某县政府出面要求该县农业银行为该县国有企业压力锅厂的企改发放贷款,并且指令该县电力公司提供担保。次日,该县农业银行分别与压力锅厂、电力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压力锅厂向农业银行借款人民币150万元,月利率8‰,借款期限一年,电力公司为压力锅厂的上述借款设定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合同签订后,农业银行依约向压力锅厂发放了贷款。借期届满后,压力锅厂无力偿还该笔借款本息,农业银行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压力锅厂清偿借款本息及由电力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诉讼请求,压力锅厂未提异议,电力公司则以县政府指令担保,违背自己的意志,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提出抗辩。

律师的话:

本案中,对保证人电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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