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心语

彼得·德鲁克对家族企业管理有其独到的见解。他通过对杜邦公司、莱维—施特劳斯公司以及罗思柴尔德家族的调查与研究,总结出来了这样一条原则:一般企业与家族企业在企业所有功能性工作方面没有任何不同,但在管理方面,家族企业却应该遵守独特严格的原则:

1.家族成员一般不宜在本企业工作;2.非家族专业人士身居要职;

3.非家族企业成员出任高级职位;4.让“外人”享有“主人感”;

5.纠纷时,找好仲裁者。

前三点比较简单,不用多做解释。第四点,让“外人”享有“主人感”,是指家族企业通过实行优先认股制度和赠予企业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使外聘的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专业人士能与家族成员同享金钱上的认可和地位上的认同。这对于家族企业中的外聘人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五点,找好仲裁者,是指将企业管理的继承问题,交给一个即非家族成员也不是企业一员的外来者来解决,以此避免管理层在继承问题上遇到的麻烦——甚至是导致分裂的后果。

任人唯亲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数不胜数。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企业的所有者在选择管理人员时更应该慎重,三思而后行。

德鲁克原则劝导家族企业拥有者,引入外部新鲜血液,从“企业的主持人”转变为“企业的受益人”。学会放权,不是将自己辛苦打拼出来的江山拱手送人,而是为了更好地经营事业,同时自己又可以获得解脱,何乐而不为呢?

管理实践

据资料表明,全球有65%至80%的私人企业为家族企业;而在《财富》500强企业里,也有40%的企业为家族所有。随着我国家族企业数量日益增多,企业的实力也越来越雄厚,越来越多的缔造者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问题:他们的企业是交给“外人”

打理还是实行代代相传的家族管理?是选择非家族成员还是选择“自己人”?

家族企业本来就具有错综复杂的亲情关系。家族企业不能局限于只选择直系亲属来继承企业的衣钵,而应该任人唯贤,将事业交给有能力的人打理,不管他是内部人,还是外来者,以此避免只有亲情没有能力的继承人将事业毁于一旦。德鲁克在西方管理文化背景下提出这几条原则,可以说是给许多陷入困境的家族企业提出了一条有效的改善途径。然而,很多家族企业却不愿意采取这些原则,他们担心这样一来就“引狼入室”。对职业经理人缺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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