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要举行听证吗?

某市开发区征用集体土地1000亩,其中有基本农田200亩。在开发区征地过程中,不断有村民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说征地单位没有就此次征地行为予以公告和组织听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上级部门查处。上级部门调查后发现,征地单位的确在征地前没有公告和听证。那么,征地过程中的听证是否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呢?

律师的话: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这就是“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对此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中有更具体的规定。由此可见,本案中征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未公告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征用土地审批属于在上下级政府之间进行的审批,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也就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但可以适用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听证而主管部门未予听证,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强制执行申请是否属于申请行政许可范畴?

一企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2000平方米建厂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时,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该企业置之不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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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师讲故事所有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兔九三只为原作者秦灵华 刘成杰 编著的小说进行宣传。欢迎各位书友支持秦灵华 刘成杰 编著并收藏听律师讲故事最新章节第19章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