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水仗”酿成惨剧未成年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1999年暑假,13岁的小方到外婆家玩。8月2日下午,小方与外婆村子里的小凯等4人(还有当时7岁的小城、6岁的小平和表弟小建)一起到村边水渠里游泳。

4人先是在闸门下游的浅水区玩水,后小方嫌水太浅,就动手把水闸门开启,将水放到下游的深水区,形成一个深水潭。小方要教小凯游泳,小凯说不会。小方就一把将小凯推到深水潭中。当小凯浮上来时,小方用水泼向小凯,自己又钻入水底,用双肩扛住小凯的胯部,用力往上顶,致使小凯又仰着倒入水中沉没。当小凯第二次浮上来时,小方双腿骑在小凯身上,双手摁在小凯的颈部,两人同时往水底沉。小凯每次头浮出水面,嘴里都吐着呛水。当小凯第三次浮上来时,小方又骑到小凯的身上,一起往水底沉。致使小凯第四次沉入水底不再浮上来。

见小凯不再浮起,小方即以要“拉大便”为由弃之不顾。等便后回到现场时,仍未见小凯浮上来。小方意识到小凯可能淹死了,感到害怕。小方威胁小城不要和其他人讲,否则要打死小城,然后小方与表弟一起回了家。

小凯年近六旬的爷爷,回忆说:“当天晚上,小凯没回家吃饭,全家人都着急地到处找寻小凯,后听人说,曾看到小凯头一天下午在水渠里玩水,便赶到水坝下面的水渠里捞,当尸体从水里浮出时,脚上还被塑料绳缠着。因为其他的几个小孩都不肯说,我们都以为是孩子自己溺水身亡。”

小凯死后,小凯母亲极度悲痛,失去了生活的勇气。小凯父亲精神崩溃空虚,在外滋事犯罪,被判刑四年。

时间快过去两年了,当年与小凯一同玩耍的伙伴,跟大人讲起了当时游泳的情景,说是小方“不让对其他人说此事”,引起了人们的注意。2001年10月,警方侦破此案,查明上述情况。因被告作案时未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警方责令被告家长管教。2001年11月,小凯父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小方及其监护人支付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1400元。

律师的话:

被告小方明知小凯不会游泳,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险的后果,竟多次将小凯推、按入水中,致使其四次沉没。当被告在意识到小凯可能会淹死时,又不施救,致其死亡。被告的行为与小凯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被告作案时未满14周岁,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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