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重复授权?

刘先生在1990年5月15日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6月20日。在该实用新型专利期限届满前刘先生申请了续展,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于1999年5月16日自然终止。

刘先生在1995年4月18日又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颁证日期为1998年7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8月10日。

刘先生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为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某机械制造厂于1998年11月19日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刘先生在申请第二项发明专利时对自己在先申请的专利权届满后已进入公知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重新以发明专利的形式纳入专利保护,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重复授权,应当予以撤销。

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刘先生的前后两项专利申请虽然属于同一主题,但不构成重复授权,认为刘先生申请发明专利时,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期限已届满,且两个专利之间有6个月的间断,事实上并不存在同一主题的两个专利并存的情况,作出了维持刘先生发明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某机械制造厂不服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刘先生申请两项专利构成重复授权为由将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依法撤销该决定。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中查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应当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授予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处于授权状态的有效专利权存在”。否则,构成法律禁止的“重复授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授予刘先生发明专利时,刘先生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已届满,专利授权已失去有效性,故不存在同一主题授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专利权状态,不属重复授权,判决驳回高科机器制造厂的诉请,维持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

律师的话: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一规定的理解。一、同一专利权的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专利同时提出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

1995年国家专利局发布的第六号审查指南公报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在对一份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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