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不道德行为的照片在报上曝光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

2004年8月20日傍晚,《某某晚报》社记者孙某某外出采访归来,在东方广场看到刘国庆、张卫国骑自行车撞倒一位70多岁的老人,二人不但不赔礼道歉反而出言不逊,欺侮被撞老人。旁边一位同志出于义愤,指责他们的不道德行为,二原告恼羞成怒,将该同志鼻子打伤,记者孙某某见此情景,即用相机拍下该场面。第二天,《某某晚报》配以“如此英雄”的标题和说明在第四版“社会新闻”栏中登出了这张照片。报纸出版后,刘、张二人的行为受到广大群众的指责,其所在单位也给予二人行政记大过处分。二人认为记者未经他们同意拍摄并在报纸上登出他们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为此,起诉法院,要求记者及报社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律师的话:

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指公民对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或者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再现的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拍摄不道德行为在报刊上登载,虽然是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了他人肖像,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运用社会舆论工具公开谴责和鞭策那种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它不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在我国,通过报纸、期刊等媒介,以登载其肖像权和姓名的方式,谴责行为人的不道德行为,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也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的职责和权利。因此,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不仅不是对二原告的肖像权的侵犯,而且是一种正义的合法行为。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判决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患者心脏骤停家属状告“120”未出诊,医院有责任吗?

2004年6月25日早晨7点零5分,李琴在家中突然晕倒:其父亲便拨打“120”急救电话。由于李琴父亲未告知其家庭住址,医院值班工作人员以为是骚扰电话,就没有通知救护车出车,李琴的丈夫和父亲只好请邻居帮忙一起将李琴送往县医院。到达医院一分钟左右,值班护士打开急救室门,并对李琴进行检查。此时,李琴已深度昏迷,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血压已无法测量,呼吸停止,被值班医师诊断为心脏骤停。经过心肺复苏抢救措施无效后,李琴于7时15分被宣布死亡。

李琴被安葬后,其丈夫侯金玉认为医院在接到“120”急救电话后未及时出车,并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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